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出轨行为达到“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程度时,无过错方才能索要离婚赔偿。至于其它类型的出轨行为由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所以导致在很多起诉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索赔请求不被法律支持。
民法典施行后,由于其在婚姻家庭编的离婚赔偿制度中增加规定了“其它重大过错情形”,使得无过错方针对对方的其它出轨行为进行索赔成为了可能。比如如下这起案件: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由于夫妻感不和,男方曾于2009年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然而,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被法院驳回。现男方再次以双方性格不和,频繁发生争吵为由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女方到庭后虽然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是男方在婚内多次出轨,且不知悔改,对女方的情感造成伤害。因此提出离婚赔偿的要求。
经过法庭调查,法官确定了女方所述是事实。于是,法官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男方存在“其它重大过错情形”,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赔偿款6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男方的出轨行为虽然未达到“重婚”或“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的程度”,但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男方婚内多次出轨仍然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其它重大过错”情形,故而做出上述判决。
本离婚律师认为:通过上述案例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其它重大过错”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当今社会出轨现象较为严重,对于这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如果仍然按照以往婚姻法的规定是难以遏止,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必要加以纠正。为此,立法者在民法典中增加规定了“其它重大过错”的条款。希望以此授权司法者根据离婚案件的具体案情,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灵活处理个案,在惩处婚内不忠行为、实现个案的公平的同时,达到警示婚内出轨者,遏止社会不良风气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