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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我们俩相处这么长时间,却没想到他背着我做了这么多事情……”,北京海淀,张某(男)与孙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某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某生活。2020年10月,张某起诉离婚,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探视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但是,孙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且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24万元。
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素材来源于南方都市报,笔者稍作整理)
第一,本案中,由于被告张某自认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并且庭审过程中,张某和孙某均同意离婚,法院据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其实,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协议离婚,另外一种是诉讼离婚,并且在通常情况之下,我国法律也规定了诉讼离婚中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的唯一判决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也规定了法定的情形,比如分居满两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由于张某已经明确承认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同时孙某与张某分居已经超过两年了,二人在庭审过程中均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被告张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连续生育并曾全职在家抚养照顾两子女,分居后又单方抚养两子女,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
作为过错方,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从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支付无过错方孙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法院虽然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是很多网友提出经济赔偿15万太少,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有道理?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比如说,无过错方精神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情节的严重等考虑;过错方对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以及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谋生能力等。
本案中,法院综合双方的结婚时间、生活状况、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第四,有网友同时提出男方张某都在外生子了,难道不判重婚罪吗?
其实,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可以看出,构成重婚罪重要前提在于行为人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之下,又与他人结婚了,当然这里的婚姻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本案中,男方张某虽然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但并不意味着他与第三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之下,很难将其评价为重婚罪。
#法律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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