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某公司员工小吴,去年3月争取到了公司外派出国进行技术学习的名额,为期3个月。但出国前,小吴与公司签订了约定协议,约定了小吴学习期满回国后3年,因个人原因(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调离某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用的200%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然而,就在上个月,有猎头找上小吴并开具了非常诱人的offer,小吴打算违约辞职,并且递交了辞职信,但是与公司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公司提出小吴须按培训费的200%支付违约金。培训共发生费用15万元,小吴自今年6月离职,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小吴觉得这合约简直是霸王条款,但自己确实白纸黑字签了这样一份约定,于是向我们寻求了帮助,到底这样的合约有没有法律效益,到底员工辞职后,与培训费相关的违约金应该怎么算?
无忧精英网作为精英人群的职业发展平台,有各业高手为精英人群解惑。员工离职,公司索要培训费而引发的纠纷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一种重要的类型,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确实,用人单位为了培养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往往是需要较大的成本的。所以,到底小吴需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需要支付多少?小编收到消息后,咨询了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评析如下:
用人单位为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而对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是符合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必要举措。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依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2、学历培训;
3、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
4、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
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公司给员工提供的是“企业内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
小吴的出国培训是技术培训,属于上述情形中的能力培训,服务期未满,小吴提前离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支付金额,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所以小吴回国后已履行服务期1年,现在离职须支付剩下两年的违约金。培训出资金额共15万元,小吴需支付违约金为10万元,而非公司要求的30万元。
作者:无忧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