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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起诉妻子翻看手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法院:不堪入目的不正当交往内容,对于妻子来说不是个人隐私。

admin 个人护理 2022-12-15 00:09:47 444 0

一男子起诉妻子翻看手机,同步微信等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法院:不堪入目的不正当交往内容,对于妻子来说不是个人隐私。

李某和妻子赵某都是70年出生,结婚二十多年没有孩子,到了五十岁左右的年龄,俩人的日子到了过不下去的地步,闹起了离婚。

赵某首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和李某离婚,法庭上,她出示了录音证据,证明李某有出轨行为,赵某这才知道,妻子在家里装了录音设备,他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另行起诉妻子赵某隐私他的隐私,要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钱。

【@法网人生】

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包括手机通话的内容、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包括夫妻之间。

所以李某才起诉妻子,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赵某多次翻看他的手机,强制把微信与她的手机同步,手机定位,还私自在车上偷装车载跟踪器,直到离婚案件开庭,他才知道赵某在家里安装了窃听器并作为离婚的证据。

赵某驳斥了丈夫的说法,从七、八年前开始,李某就屡有出轨的行为,被赵某发现,并让李某签署过保证书,所谓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是李某在保证书中的承诺。

赵某一直保存着这份保证书,并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保证书中,李某承认在现实和网络中与多人有出格言辞交流及不正当交往,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他承诺,绝不再做伤害夫妻感情超越道德底线的事情,24小时手机和妻子手机微信共享、位置共享,保证不另行设置其他隐瞒妻子的微信号、QQ号及电话号码等。

但其后,李某仍然不改,另开小号,不带手机开车出门,甚至在网上裸聊,妻子还向法庭提交了放在家中的录音笔录下的通话和视频录音,其内容连见多识广的法官都觉得不堪入耳,放了一段以后,当庭要求不要再播放。

赵某还说,录音是在自己家中取得的,车载定位是放在自己名下的汽车内,李某不道德的行为不应定义为个人隐私。

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在自己家中和车内监控李某的行为,实属事出有因,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基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录音中记录的李某不正当交往内容对于作为妻子的赵某来说,均不应属于李某的个人隐私,而且,赵某仅将录音用于离婚诉讼和本案隐私权诉讼,并没有对外公开和散播,不构成非法使用。

法院判决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的这场官司正应了那句话,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仅在法庭上自讨没趣,而且本案的判决会成为离婚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完全可以认定其有不忠实婚姻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来源: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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