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朋友都是选择购买期房的,房子在建的时候就已经购买了,但因为房子还没有建好,还没交付,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比如房屋烂尾、无法办证、延期交房等等。
用一辈子的积蓄却买到了一间烂尾楼,这肯定让人难以接受的,更何况很多人还是通过银行贷款购房的,房子烂尾了,可每个月的房贷还是得由自己来还,这可难倒了不少购房者。
但前段时间浙江嘉兴的一个因为房屋烂尾,购房者拒还贷款被银行起诉的案件,法院却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
案情简介
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向银行贷款392万买了一套房。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以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导致楼盘烂尾。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并书面通知许先生在内的购房者解除该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合同解除,许先生也停止了向银行还房屋贷款。2020年,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许先生和银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因此判决合同解除,许先生需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20余万元。
许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述合同条款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抵触,不具备法律效力。最终判决许先生无需归还剩余贷款利息,贷款本息返还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撤销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而上述案件的情况,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许先生跟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因此开发商应该将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退还给许先生,将收受的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返还给担保权人(即银行),因此法院驳回了银行要求许先生还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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