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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男子因房烂尾拒还贷款,被银行状告,法院判定:不用还

admin 个人护理 2023-02-01 00:17:23 483 0

文 | 渣叔罗影

编辑 | 渣叔罗影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是欠银行的钱。

但上海的许先生却说:“我就是不还!”

当提到原因时,许先生则是满脸的委屈:“我从银行贷了392万买的别墅,现在楼盘烂尾,迟迟交不了房,开发商也破产了,我为什么还要还钱?”

银行为此和许先生多次协商,但都无果,最终一纸诉状将许先生告上嘉兴市中级法院。

此事在网上引发关注,众多类似情况的网友现身说法,全部都说这个钱必须得还,怪只怪自己倒霉吧!

但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此次法院却做出了许先生胜诉的判决。

而判决依据的就是银行协议中存在的霸王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

那么这个霸王条款是什么?您在购买爱房时是否也曾见到过呢?

第一次开庭

2020年年底,浙江嘉善县人民法院接到了银行递上去的一纸状书,上面所要状告的人姓许,在上海工作。

而控诉的原因是许先生拒绝偿还向银行所贷的款。

嘉善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这起案件之后,便对事情的全貌进行调查。

法院认为许先生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真是有效,所以就应该偿还银行贷款。

许先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所以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偿还银行的贷款并且还要偿还逾期还款的利息。

但是许先生仍然固执己见,坚决不偿还贷款。

2021年下半年,浙江嘉善县人民法院对这场案件做出来最后的判决。

法院判定许先生于银行的合同解除,但是因为许先生违约,所以需要一些次性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和逾期未还款的罚金,共计220万。

听到判决后的许先生说什么都不服气,他认为自己房子也没到手,最后反倒还要背上220万的欠款,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明明自己是受害人,最后自己反倒成为了被告,还要偿还220万元。

那么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导致许先生不还款的态度如此强硬呢?

买期房大风险

买房已经成为现在年轻人结婚的必备物品之一,但是因为房价越来越高,所以不少人在买现房和期房之间选择了买期房。

而买期房所要承担的风险就大了,大多数人在买房的时候都没有办法直接一次性付全款购买房子。

一般所选择的都是向银行贷款购买,可是这样就会存在期房一旦烂尾,银行的钱自己还要继续还的结果。

可是自己花这么多钱,然而房子还不是自己的,这事放在谁身上谁都不会愿意。

而在上海工作的许先生恰巧便遇到了这样尴尬且倒霉的事情。

已经在上海工作多年的许先生,早年间在上海买了一套小房子,仅够自己一家人居住。

可随着年龄的增长,家庭成员变多,上海的小房子显然已经不够用了。

在加上自己的父母年龄也已经越来越大,自己不在身边没有办法为父母尽孝。

为了解决这个困扰许先生多年的问题,他便决定置办一间大房子,让自己全家人都可以住在一起。

此时手里有一些钱的许先生便决定把那套小房子抵押掉,买一个大房子,别墅最好,这样一家人都能住在一起。

许先生工作这么多年,存款确有不少,但上海毕竟是寸土寸金的地方,一个打工仔想要在上海买上一套房,可能干几年再加上贷款就差不多了。

但是许先生想要买的是一套别墅,以他手里现有的钱再加上抵押房子的钱,也没有办法在上海购买一套自己心仪的别墅。

于是,他便将目光放到了浙江嘉善的一个正在开发的别墅区。

因为嘉善的地理位置离上海还是很近的,不少人都选择住在嘉善,去上海上班。

再加上当时都在传言说嘉善有可能会被规划到上海,那么嘉善的房价肯定也是水涨船高。

用长远的眼光来看,现在买嘉善的房子是最好的,不光自己可以享受住大房子的快乐,还能坐等升值,而这消息也吸引了不少外地的人前来嘉善投资买房。

这也是许先生想要来嘉善买房的原因之一。

2014年,已经看了好久的许先生终于决定在嘉善的一处热销楼盘买一栋别墅。

而这一决定也成为让许先生房财两空还被告上法庭的起因。

因为购买别墅的金额太多,许先生一时拿不出全款去买,于是便以现在上海的那套小房子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392万元,购买了这栋别墅。

2015年,许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而此时银行的贷款也刚好下来,所以按照当时所签的合同。

许先生买房除首付外剩下的钱,都由银行一次性直接付给开发商,而这笔钱并没有经过许先生的手便直接划到了开发商的手里。

当所有的手续都办理完后,许先生便开始按约定每月定期偿还银行贷款。

此时的许先生就算还着贷款内心也是高兴的,因为自己马上就要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梦寐以求很久的大别墅了。

可是在许先生交过钱的那一刻开始,也是许先生的厄运到来之时。

一直满心欢喜等待着住进大别墅的许先生终于等到了临近交房的时间。

可他左等右等,都没有等来开发商交房的消息,而等到的却是一个让他欲哭无泪的结果。

自己心心念念这么久的别墅烂尾了,这可让许先生内心愁坏了。

据说当时开发别墅的开发商在开发到第三年时,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投资开发。

而房子盖的进度也是一停再停,根本没有办法按时交付房屋。

最后无奈,开发商只得向购房者宣布延迟交房,想办法周转资金。

不少购房的人都是为自家孩子买来当做婚房的,延期交房也就意味着没办法装修,那么婚期势必也要推迟。

所以根本不想让延期,但是也没有任何办法,无奈只能等待。

购房者满怀期待地等着开发商重新动工的消息,可最后等到的却是,半年后开发商没能解决资金问题,宣布破产的消息。

而这栋楼随着开发商的破产,也沦为了一座影响城市美观的烂尾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许先生购买的别墅没有竣工无法交房,所以原来开发商和许先生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而签订的合同便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书面通知席先生,和许先生解除了房屋合同。

你说这事放在谁身上谁能不糟心,自己攒了大半辈子的钱,最后却基本打了水漂。

可是无论许先生再生气,别墅已经烂尾,生气也只会气坏自己的身体,问题也无法解决。

最后徐先生只好自认倒霉,被迫接受了这个不愿意接受的残酷的现实。

房子烂尾了,开发商拍拍屁股破产了,留下的就只剩下这些苦不堪言的贷款买房的人。

他们不光收不到房,还要每个月苦唧唧的偿还贷款,搁谁谁都不愿意。

于是徐先生便咨询了房屋相关方面的律师,可律师的回答却让徐先生的心瞬间跌到了冰点。

“开发商跑路是开发商的问题,但是你和银行的贷款确是你和银行之间的事情,两件事不掺和,银行的贷款你必须还。”

律师的话让许先生一时无法接受,自己现在不光没有住进自己梦寐以求的大别墅,还赔上了自己现在住的小房子。

再加上自己还要继续花冤枉钱,偿还自己已经不可能盖好的房子的贷款,这真的是让许先生处在一个雪上加霜的状况。

咋想都是自己吃亏的许先生,决定主动出击,不能再这样哑巴吃黄连下去,于是便决定直接干脆不还贷款了。

2019年年底,许先生便单方面结束了这个冤大头的生活,开始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

许先生是爽了,可是银行却不愿意了,一遍又一遍地不停打电话,催促许先生赶紧还款。

并且还告诉许先生,如果他不还款,最后他的征信是会受影响的,而且还会被银行列入老赖的名单里。

但是此时的许先生已经下定决心说什么都不会再还款了。

尽管银行一直催促,可是许先生就是选择拒绝还款,而拒绝还款的理由也很简单:我是贷款买房,按揭还款,但现在房子没了,我凭啥还要继续还款?

许先生的理由看似是有道理的,房子都没了,自己凭啥要还贷款。

可这个理由在银行看来却是胡搅蛮缠,没有道理可言,催贷人员还说银行开门这么多年了,还第一次遇到向许先生一样无赖的人。

但是就算银行说破了天,许先生也是坚决不还。

没有办法的银行只好搬出当时和许先生签订的合同,告诉许先生他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许先生和银行之前所签的合同上第38条明确写着: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许先生)或抵押人与售房人(开发商)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银行)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这句话通俗地说,就是不管许先生和开发商之间有任何纠纷,都和银行没有关系。

所以贷款许先生怎么样都是要还的,而且银行还有权要求许先生提前还完所有的贷款。

这不是霸王合同吗?不管怎样银行总是受益方,没有任何风险,而许先生就必须按照银行的指示,一步一步行动?

许先生对于这条件说什么都不能接受,当时在签贷款合同的时候,银行光说一些好话,忽悠着许先生在他们这里贷了款。

等到真出问题的时候,银行就想独善其身,怎么可能?

于是徐先生便质问银行:“当初在签合同的时候,为什么没有人把这一条告诉我,当初我在签合同的时候你们一直让我赶紧签,说什么我们的贷款利息是最低的,可到现在怎么现在却出现这样一条霸王条款呢?”

于是无论银行怎么劝说,许先生就是坚持说什么也不还贷款。

无奈之下银行只得在2020年年底将许先生告上法庭。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第二次诉讼

咽不下这口气的许先生,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月,嘉兴中院对许先生和引发的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此次开庭主要针对的是上一次案件的双方具有争议的点再次进行审理。

而这一次的判决却让许先生非常满意。

这一次的判决判定许先生并不需要支付上一次法院判定的220万元,许先生是开心了,但是银行却并不高兴。

那么为什么这两次判决会出现这两种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呢?

实际上是因为两次法院所站的立足点不同,第一次法院的立足点在于承认了银行和许先生所钦定的贷款合同有效。

而第二次法院则是否定了第一次法院所认为的合同的效应。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具有争议的第38条合约是不合理的,因为他只约定的是银行单方面的利益,而并没有保护许先生的利益。

最重要的是这第38条约定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出入,所以这条约定并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应。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就已经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而这项条款刚好完美地对应了许先生的情况。

也就是说当开发商宣布房子烂尾的那一刻起,许先生和开发商以及银行所签订的合同就都已解除,许先生不需要去偿还银行的贷款。

相反银行应该将徐先生多年所还的本金以及利息归还给许先生。

那么这时候就有人有疑问了,那这钱就让开发商赚着,银行就敢吃亏吗?

当然不是的,银行将钱归还给许先生后,银行的钱就需要由开发商连本带利归还给银行,这样无论是银行还是贷款人许先生,他们的利益都不会受到影响。

2022年2月,许先生和银行的纠纷终于结束。

嘉兴中院对此次案件作出了以下判决:

法院判定银行败诉,许先生无需偿还银行本息220万,这些钱应该有开放商去承担。

在法官落下正义之锤时,压在许先生心中多年的石头终于落地。

最终许先生不需要偿还银行的贷款,首付钱以及后期还银行的钱都由开放商还给他。

事情的结局还算圆满,但是这件事请也算是给不少买期房的购房者敲响了警钟。

期房最大的危险就是害怕烂尾,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先多方考察,不要仅仅是因为房价便宜就盲目购买。

而且在购房时首选大的开发商,虽然花的钱可能会多,但是只能说这些多花的钱算是为自己其他的钱以及房子买一个保障。

如果自己买的房真的烂尾了,那么此时可以看一看你在购房时所签订的合同,还有贷款时和银行所签订的合同。

看看上面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霸王条约,并且可以去找律师询问具体的时间应该怎么处理。

但其实这之中最重要的一点还是,当你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每一条条款写的是什么,具体的涵义是什么,不懂就问,千万不要盲目的签下合约,导致最后自己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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