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买到烂尾楼,买家房子住不上,贷款凭什么还要继续还?浙江的许先生就摊上了这种倒霉事。
因为开发商破产,许先生与开发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眼看房子买不成了,也就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银行多次催款未果,竟然把许先生给起诉了。
这钱还吧,没钱,不还吧,要被告,许先生真是扇着扇子拉风箱,两头受气。
一审法院判决,许先生与银行的贷款合同解除,同时许先生需还银行全部贷款。判决的依据是许先生和银行签的贷款合同第38条。
该条约定简单来说,就是贷款发放后,买房人与开发商关于房产发生的任何纠纷,都与银行无关,银行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买房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借这个条款,银行把所有风险都转给买房人,打得一手好算盘。
许先生当然不服一审判决,直接上诉了。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反转。
二审法院认为,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还款责任。
意思就是,银行与许先生的贷款合同解除,许先生也不用还贷款了,让银行找开发商要钱。
这个判决结果与我们以前听到的完全不一样,直接让银行败诉。
网友不敢相信,同样是断供,为什么我上了法庭会败诉呢?
事实上,法院判决完全有根有据,法律上对此类事件早已有规定。
2021年,最高法修订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那么二审判决贷款合同解除,根据此条规定,开发商应该把收到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银行,把收到的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返还给许先生。
这就说明银行要找开发商要钱,不管开发商能不能还得起,都不再找买房人。
而且一审法院依据的贷款合同38条,是银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与《解释》冲突的部分加重了徐先生的责任,显失公平,对许先生没有拘束力。
许先生的事情算是解决了,可是为什么大多数买房人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却不这么判呢?
因为要适用《解释》第21条,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第二个是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开发商才需要把钱还回去。
而许先生买到的烂尾楼,开发商破产清算已经解除了买卖合同,二审判决解除了贷款合同,这就意味着,应该是许先生和银行一起找开发商要钱。
现如今,烂尾楼可能存在于每个城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烂尾楼”关键字,显示近10年内相关文书一共12501篇,其中与河南省有关的有746篇。
假设每篇文书所涉及的烂尾楼都只有一栋,每栋以6层共24户计算,那么中国至少有14到22万户家庭被烂尾楼困扰。
烂尾楼问题越来越严重,是不是每个买到烂尾房的人都可以像许先生这样,不用还银行贷款?
答案是否定的。
许先生案有特殊性,他的两个合同都已经解除,正符合《解释》第21条规定的情况。
反之,如果不能解除合同,就不能适用该条法律,银行贷款,还要继续还。